储存场所具有集中材料和大火灾负荷的特点,特别是储存A类和B类物品的储存场所。如果发生火灾,很难保存,可能造成严重的和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经济建设。对于社会发展,有必要实行严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可燃物仓库的管理必须实施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总结仓储区的防火经验,汲取火灾事故的教训,系统地并科学地规范储存。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对于预防和减少仓储区域的火灾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2.消防巡检(1)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确定消防巡逻人员。每天应进行消防巡逻,并可通过视频监控等设备协助进行消防检查。 (2)消防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a)是否存在火灾或用电违规; b)是否有吸烟或残火; c)进入库区的车辆是否违反规定; d)装卸作业是否违反规定; e)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f)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及其他设施及设备是否完好; g)关键人员的位置; h)关闭的门窗; i)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2.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应建在贮存场所;需要设置装卸作业时,应当经消防安全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防火人员,并实施临时防火措施。它应该在手术后立即移除。 3.员工宿舍不应设在室内储存场所。 A类和B类物品的室内存放处不应有办公室。当其他室内储存场所需要办公室时,防火等级应为1或2,门窗应直接在仓库外。 4. A,B,C类室内储存场所的储存布局,储存类别和认可的大容量,未经授权不得更改。如果需要重建,扩建或者更改项目的使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手续,并向当地保安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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